小型临时基建队伍用工管理规定
1.总务处小型临时基建队伍的用工管理归口基建科。
2.基建科明确专人兼职此项工作,负责小型基建施工和维修一线管理。
3.基建科对小型临时基建队伍的用工管理实行派工单制度。由基建科长书面在派工单上下达任务,并由专人现场向施工方详细交待工作任务和管理。
4.派工单要明确工作内容,是否包工包料,工作量和价格核定,完成时间和技术质量要求等。任务完成后,由专人现场验收,并在“验收情况”一栏内填写内容并签字。
5.派工单作为结算依据,由施工方持有。须经基建科长最后签字确认,方可办理财务结算手续签字。
6.其他科室维修或临时用工,须先向处领导提出口头申请。由处领导向基建科下达派工指令。基建科填写派工单并派工。施工方持派工单到用工科室接受任务。用工结束,由用工科室在“用工验收情况”一栏填写内容并签字。
7.小型基建和房产维修由基建科负责一线管理,任务完成后,由基建科和用工科室一起组织验收。由基建科和用工科室分别在“验收情况”和“用工验收情况”栏目内填写内容和签字。
8.派工单最后由基建科设专档留存。
9.本制度自修订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