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财【2007】7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bet365备用网址器全日制普通在校专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生、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的职责
第八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专门用于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四章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的职责
第十条 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三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优先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四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七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五章 用岗单位、职责与义务
第十八条 用岗单位有义务按规定给予学生必要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进行好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活动不能包含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第十九条 本着谁用岗谁负责管理的原则,用岗单位应由专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的管理,严格考勤、考评。对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上的不合格者进行淘汰。
第六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二十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确定岗位的数量和具体设置,学校对各单位申报的岗位进行调查。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一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
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根据用工实际需求,提出设立固定岗位的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酬金来源、用工量、劳动强度、工作性质、工作时间、建议酬金等几方面。填写用工《审批表》(附件1)、《固定岗位登记表》(附件2)报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设岗。
第二十三条 临时岗位,用工单位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用工《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用工,上岗人员原则上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七章 勤工助学活动和岗位申请办法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先向系部递交勤工助学申请,由学生所在系部存档,并按月集中推荐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上岗应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有特长、品学兼优的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信息和录用条件向学生公开,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到用岗单位,由用岗单位招聘面试后择优录用。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或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一、勤工助学学生擅自离岗或让其他学生顶岗的,一经查实,除扣发勤工助学酬金外,取消勤工助学岗位;
二、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三、学习成绩在本班倒数后5名者,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四、吸烟酗酒者,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八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七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八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二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三十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三十一条 勤工助学工作劳动报酬按计件工资、计时工资或月工资形式,根据用岗单位的考评结果,在每月月初发放。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用工单位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三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用工单位要严格酬金发放程序,发放酬金须经学生本人签名领取,并将签名表存档备案,学生处、计财处要定期、不定期地对酬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暂停该用工单位岗位用工,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 校外企、事业单位需录用大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学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签订协议后方可录用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焦 作 大 学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