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校党委《转变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六坚持六不准”》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学院教职工的组织纪律性,规范学院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学院考勤制度如下:
1、学院全体行政人员按学校的规定认真遵守上下班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学院专任教师必须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不得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按时出席学院的政治学习或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者按旷工处理。
3、学院教职工因公外出或因事不能按时到岗上班或不能出席会议者,应及时向部门领导请假。未请假或虽请假但未经批准就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如因病重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也应及时电话请假,并在离岗之日起3日内补办书面请假手续或委托他人补办书面请假手续。逾期未办的,按旷工处理。
4、学院教职工请假须填写请假条,并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假条留存学院办公室备查。半天假需经所属科室批准;一天至三天假需经学院院长批准;三天以上五天以下由院长审批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五天以上由院长签署意见,呈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请病假的需有三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并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5、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由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学校人事处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
6、请假期满,应向学院履行销假手续,并向学校人事处备案。逾期未归或未及时履行销假手续者,其缺勤天数按旷工处理。
7、学院安排的各类值班,纳入正常考勤,教职工应按时严格执行,不得私自调换,不得无故缺勤。
8、无故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上的将按旷工半天计,并进行累计;无故不在岗的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者,将扣15元,依次累计;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2天者,由学院核实情况,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予以除名。
9、学院考勤由办公室负责,并由考勤员按时公示,接受监督。学院领导负责对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时抽查。
继 续 教 育 学 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