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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365备用网址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11-06-23 10:44   网络

bet365备用网址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bet365备用网址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目的是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学校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校内各单位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教、加强审计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完善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支持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学校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室,依照国家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和校内有关规章制度,在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的领导下,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学校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专职审计人员,并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如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学校和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学校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预算内外各项教育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的概算、预算和决算;;

(六)工程、设备物资采购的招投标工作;

(七)对外投资项目;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九)有关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经济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

(十)学校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对学校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校领导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核会计凭证、帐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和实物;

(四)参加与学校财务、基建、对外投资、招投标等经济事项有关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提出改进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与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建议;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学校领导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资料等临时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检查经学校领导批准下达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重大违纪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部门反映。

第十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成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学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根据学校领导意见,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确定审计对象和内容,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经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或学校有关规定,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小组,编制审计方案,经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后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八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机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进行审核后,报经主管审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等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室负责解释,学校审计室可依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的审计规定和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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